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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贵芬与韩素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胡贵芬。被告韩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贵芬诉被告韩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贵芬于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素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五万五千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素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五万五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