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5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怀相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怀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086号罪犯李怀相,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以(2009)金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怀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怀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相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