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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虎存与洛南县景村镇景旗村委会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存,洛南县景村镇景旗村委会

案由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王虎存。被告洛南县景村镇景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宽良,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存与被告洛南县景村镇景旗村委会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虎存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虎存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虎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虎存负担。审 判 长  冀 明审 判 员  陈英良人民陪审员  张商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锋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