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周某,住定州市。被告叶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东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