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松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松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92-1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爱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松杰,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松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松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