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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400号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0元,由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相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