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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53、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朱某,朱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53、75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朱某被告:朱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朱某、朱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朱某夫妻共有位于金安区某村的六安市金安区某服装厂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朱某夫妻共有位于金安区某村的六安市金安区某服装厂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虽未提供担保,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朱某位于金安区某村的六安市金安区某服装厂厂房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金安字第x**号、第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陶宝华审 判 员  王颖颖人民审判员  吴昌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