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程东红与魏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东红,魏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程东红。被申请人魏爱东。申请人程东红与被申请人魏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东红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案外人李国杰自愿以本人所有的车牌号冀HQ89**奔驰轿车一辆,为申请人程东红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爱东所有的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大街4号商业用房一处(建筑面积200.30㎡)、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幸福家园3号楼1单元402室一处(建筑面积127.24㎡)。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上述查封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志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