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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高桂明、刘小玲与徐月霞、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584号原告高桂明、刘小玲与被告徐月霞、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原告高桂明。原告刘小玲。被告徐月霞。被告李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明亮(特别授权),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桂明、刘小玲与被告徐月霞、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开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桂明、刘小玲诉称,2011年8月3日被告徐月霞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刘小玲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4月1日被告徐月霞向原告高桂明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两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两原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徐月霞、李平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向两原告偿还借款27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徐月霞、李平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因企业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徐月霞于2011年8月3日向原告刘小玲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小玲人民币22万元整;于2012年4月1日,向原告高桂明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桂民(即原告高桂明)人民币5万元整。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上述借款,两原告经多次追索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原告高桂明、刘小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月霞、李平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状况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月霞两次向原告刘小玲借款22万元、向原告高桂明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徐月霞出具的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负该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徐月霞与被告李平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月霞、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高桂明、刘小玲借款人民币27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6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徐月霞、李平共同负担。此款两原告已垫缴,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偿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53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判员  徐开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