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承德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伟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伟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