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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与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784号原告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盐城市文港北路23号毓东小区8-402室。负责人刘景夏,该所主任。被告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路20号。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150元,由原告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商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