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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梁海州与博白县大坝镇大益村牛坝一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州,博白县大坝镇大益村牛坝一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梁海州,男,1982年5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博白县,系博白县大坝福腾砖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白县大坝镇大益村牛坝一队,住址:博白县大坝镇大益村牛坝一队。法定代表人雷光海,职务:队长委托代理人张九尚,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州与被告博白县大坝镇大益村牛坝一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海州负担。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