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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泽富不服被告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拒绝受理其子女户籍入户登记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泽富,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翠屏行初字第14号原告袁泽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保安路7号。法定代表人谢光永,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浩,该分局法制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树文,该分局治安大队中队长。原告袁泽富不服被告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拒绝受理其子女户籍入户登记申请,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袁泽富与被告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达成谅解。原告袁泽富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健审 判 员  颜蕾人民陪审员  袁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