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成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成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线顶环路3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乔琇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成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成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成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成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成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