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陕西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陕西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1947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巨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侯某某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600元,并承担诉讼费16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