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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陕西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陕西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1947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巨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侯某某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600元,并承担诉讼费16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