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潘以双,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德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