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2月生育男孩高某甲,2006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无家庭意识,常年不勤于打工,对我和孩子漠不关心。结婚几年来,被告未付过孩子的入托教育费,为此双方经常吵闹。自2008年起被告经常不回家,致使我承受重大精神痛苦,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男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分割。被告高某某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初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2月19日生育男孩高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06年4月1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关系尚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闹。2011年5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12年8月22日撤诉后被告仍未回家,经原告多方寻找仍无下落,原告遂于2013年3月6日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公告查询,公告期满仍查无下落,无有音讯。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陪嫁物、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本案因被告高某某未到庭,致调解协议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村委会证明、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理应加倍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使夫妻关系不睦,加之被告离家不归,致生活无法继续,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并负责生活起居,故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较为适宜。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陪嫁物、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综上所述,为了解除双方痛苦,有利于各自的前途及生产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男孩高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高某某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1月底、12月底各支付一次)三、原告张某、被告高某某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邢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