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商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杭州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边灿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悦珍,总经理。上诉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