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将福臣诉王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将福臣,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将福臣,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生,男,4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将福臣诉王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2012)双郊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1,300.00元,并从2011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2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郊民初字第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 闫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