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胡某、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161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旭英,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4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黄旭英、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刘某经事先预谋,驾驶皮卡车在本市范围内多次盗窃农户种植的蔬菜,并于次日凌晨运至本市农贸城进行销售,非法获利5000余元。经鉴定,两人窃得的莴笋等蔬菜价格总计为人民币4821元整。现赃款均已返还给被害人。具体如下:1、2013年2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胡某、刘某驾车至本市佛堂镇楼村被害人盛某种植的莴笋大棚内,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盛某种植在大棚内的900余斤莴笋(价值人民币540元),后逃离现场。2、2013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刘某驾车至本市五州大道下金村公交站旁的农田内,窃得被害人何某种植在农田里的200余斤大蒜与被害人金某种植的200余斤大白菜(共价值人民币391元),后逃离现场。3、2013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刘某至本市佛堂镇上前王村被害人王某与王祯桁种植大白菜的田梗上,窃得大白菜共计1000余斤(价值人民币540元),后逃离现场。4、2013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刘某至本市佛堂镇楼村被害人盛某种植的莴笋大棚内,窃得莴笋共计约1500斤(价值人民币1050元),后逃离现场。5、2013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刘某至本市上溪镇五塘村村口被害人龚小华种植的花菜大棚内,窃得被害人龚小华种植的花菜700斤左右(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逃离现场。6、2013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刘某至本市义亭镇西后畈村被害人吴某种植的花菜大棚内,窃得被害人吴某种植的花菜140余斤(价值人民币280元),后逃离现场。7、2013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刘某至本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农田内,窃得被害人朱勤先种植在大棚内的莴笋共计900余斤(价值人民币720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盛某、何某、金某、王某、吴某等人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收条,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刘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黄旭英提出,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刀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寒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骆舒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