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崇杰与韩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崇杰,韩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朱崇杰,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宝刚,居民。原告朱崇杰与被告韩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崇杰以与被告还有合作可能性为由于2013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韩宝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崇杰撤回对被告韩宝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