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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尼玛平措与格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木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玛平措,格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号原告尼玛平措,男,45岁,藏族,西藏南木林县人,识字,县政府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现住南木林县职工周转房。被告格桑,女,47岁,藏族,西藏南木林县人,文盲,现住南木林县艾玛乡吉雄村,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尼玛平措与被告格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玛平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平措卓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阿旺曲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