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梁得林与谯城区赵桥乡双楼村民委员会、刘明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得林,谯城区赵桥乡双楼村民委员会,刘明远,刘明利,代丽,李井房,李先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梁得林,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谯城区赵桥乡双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刘宗贵,主任。被告:刘明远,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明利,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代丽,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井房,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先申,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得林诉被告谯城区赵桥乡双楼村民委员会、刘明远、刘明利、代丽、李井房、李先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得林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梁得林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