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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43-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桑达百利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桑达百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43-24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龙,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达百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松。委托代理人穆银丽,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桑达百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百利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娟敏与人民陪审员叶国璜、王希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龙,被告委托代理人穆银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给原告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ETTYIMAGES,INC.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2张,分别为:1、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1260020,内容是石狮子;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bu011318,内容是齿轮。原告经核查销售纪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GETTYIMAGES,INC.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为保障GETTYIMAGES,INC.公司和原告的著作权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授权超过法定时效,原告无主体资格;2、原告主张权利的二张图片证据来源不合法,其所提交的涉案宣传册是2001以前使用的图册,该图册没有任何部门和单位使用;3、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与涉案宣传册中的图片不同。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原告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原告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知识产权(版权、精神权利)的侵犯。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共列明“Photodisc”、“DigitalVision”、“Stockbyte”等条目。被告桑达百利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线圈类产品、各类电源、LED灯等。原告提交了一本宣传册《桑达照明引擎节能之源》,以证明被告侵权。该《桑达照明引擎节能之源》宣传册封面下端有“深圳桑达百利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内页有“公司简介”、“主要客户”、“发展历程”及产品介绍等内容。上述宣传册中有2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2张图片具有同一性,其分别为:1、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1260020,内容是石狮子;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bu011318,内容是齿轮。被告否认其曾印发该宣传册。另查,域名gettyimages.cn由原告华盖公司注册。根据原告提交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显示,进入www.gettyimages.com网站,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直接链接www.gettyimages.cn网站。又查,原告另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维权合理支出;根据该发票,显示原告华盖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网页打印件、《桑达照明引擎节能之源》宣传册、(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2、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现围绕焦点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的问题。根据经公证的GETTYIMAGES,INC.公司确认授权书等,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Photodisc、DigitalVision、Stockbyte)包含在GETTYIMAGES,IN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原告在GETTYIMAGES,INC.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二、关于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本案中,被告否认其曾使用涉案图片。考虑到原告提交的《桑达照明引擎节能之源》宣传册中的相关产品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性,以及宣传册的制作流程及成本等因素,本院对被告未印制、使用涉案宣传册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桑达照明引擎节能之源》宣传册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而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GETTYIMAGES,INC.或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及宣传册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图册中的涉案图片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每案每张图片为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2案2张图片,其赔偿数额总计为人民币8000元。至于原告要求销毁侵权宣传册的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桑达百利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具体如下:1、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为DV1260020,内容是石狮子;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bu011318,内容是齿轮);二、被告桑达百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案各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0元,均由被告桑达百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