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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花丽与蒋树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30号原告徐某某,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甲,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朝东,被告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吵闹,被告脾气暴躁,在酗酒后对其进行打骂,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双方已于2009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子、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蒋某甲辩称,与原告互相了解而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从未酗酒及殴打原告,亦未与原告分居,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蒋某甲于2000年9月自由恋爱谈婚,2006年3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乙。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并无原则性矛盾,现因琐事发生吵闹,又缺少沟通而引起矛盾。遂原告徐某某诉至法院,形成诉讼。审理中,原告认为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之间的感情尚好,并无原则性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蒋某甲婚前、婚后感情尚好,现因琐事发生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而真正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正确面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正视夫妻之间暂时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现原告再坚持离婚不妥,应当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