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建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证经字第11666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证经字第1166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