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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通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通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091号罪犯杨通达,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靖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通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案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漳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通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通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杨通达犯抢劫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通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