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孙某,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孙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自由恋爱,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我们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子女,我与前夫有一女儿(1993年出生)随我前夫生活,被告与前妻有一女儿随其前妻共同生活。我们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被告天天赌博,因此经常吵架,而且被告喝多后无端骂我,还对我实行家庭暴力,我曾于2008年起诉至海港区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09年我再次起诉,当时我本想给被告一次机会,所以就撤诉了,但是后来被告又打我,2010年我第三次起诉,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是这三年我们感情没有好转,而且我和被告也一直没有联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所以我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我们婚前、婚后都没有财产。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曾于2008年、2009年、2010年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其2010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但之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且一直没有联系,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婚前、婚后均无财产,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但自2008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以致原告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影响了夫妻感情,2010年原告起诉后虽经本院调解和好,但之后双方感情并未有所好转,故原告再次来院诉讼要求离婚,现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无任何和好表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夫妻财产问题,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前、婚后无财产,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未有证据提交,故在本案中对双方财产问题不宜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立云审 判 员 崔雯雯代理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