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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邓德琼与宁波市新兴文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琼,宁波市新兴文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邓德琼。被告:宁波市新兴文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琼与被告宁波市新兴文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琼于2013年7月3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邓德琼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