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陈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胡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陈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对被告陈某甲的诉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自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