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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陈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胡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陈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对被告陈某甲的诉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自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