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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刘翠连与王赶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连,王赶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515号原告:刘翠连,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王赶超,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连与被告王赶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