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诸朱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季永龙与刘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永龙,刘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季永龙。被告刘晓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永龙与被告刘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