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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6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红梅、文韬物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红梅,文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098号原告成都市金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晓明被告唐红梅。被告文韬。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市金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红梅、文韬物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市金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金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