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666号原告:徐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系徐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