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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666号原告:徐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系徐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