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黄金、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黄金,吴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冯涛,职务行长。被告黄金,女。被告吴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黄金、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3元,减半收取24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