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仲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仲确字第3号申请人: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英。被申请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伟良。申请人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公司)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方元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元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