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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志杰与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杰,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杰,男,2000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超,男,1986年2月18日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为370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诉讼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超银行存款388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