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冯某某、开原市某某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冯某某,开原市某某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被告冯某某、开原市某某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所涉及的贷款抵押物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