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奕。上诉人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向上诉人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