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郓刑二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郑从保,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初冬梅、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郑从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因琐事酒后在郓城县武安镇马坑村一胡同内,将黄某的双手割伤。经鉴定,黄某伤情为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被告人赵某供述,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晚,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黄某等同学在郓城县武安镇“洪王某”聚会。11时许,酒后又一同到黄安“神话歌城”唱歌。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持刀在郓城县武安镇马坑村一胡同内与黄某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在夺刀时双手被割伤。经鉴定,黄某伤情为轻伤;其肢体创口累计长度已达到15CM以上,双手功能丧失程度达10%以上,其伤残程度构成IX伤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郓城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79年8月19日。2、郓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系被抓获归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王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1时许,其在胡同内看黄某用双手夺赵某的刀,其二人将他们拉开。后发现黄某双手流血了。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案发之日1时许,其在家睡觉时被吵架声惊醒,其走到胡同内看到黄某两只手都是血。其驾驶面包车将黄某送到了郓城县人民医院。(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陈述,案发之日晚,其与同学赵某、夏亚芝等人到一饭店喝酒,后又一同到郓城县黄安一歌城唱歌,次日1时许,其在本村胡同内看到赵某拿着一把刀,其用两只手抓砍刀时,被刀割伤双手。(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供述,2013年1月24日晚6时许,其与黄某、夏亚芝、李庆华、赵西银等人到武安洪王某喝酒,酒后11时许,其持刀与被害人在胡同口相遇,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黄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在与其夺刀时被刀割伤双手。(五)鉴定意见1、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郓)公(伤)鉴(法)字(2013)2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黄某手指活动受限。其损伤构成轻伤。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法)字(2013)020098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黄某肢体创口累计长度已达到15CM以上。双手功能丧失程度,达10%以上。其伤残程度构成IX伤残。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住院期间,被告人的家人已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家人又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自愿接受上述赔偿款后,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由协议书、询问笔录予以证实。郓城县司法局出具判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赵某平时表现良好,其所在社区有帮教能力,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家人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桂峰审 判 员 王金修人民陪审员 张爱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