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呈莲与展通工业经济开发咨询(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呈莲,展通工业经济开发咨询(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呈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展通工业经济开发咨询(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望月通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呈莲与被执行人展通工业经济开发咨询(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风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