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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呈莲与展通工业经济开发咨询(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呈莲,展通工业经济开发咨询(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呈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展通工业经济开发咨询(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望月通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呈莲与被执行人展通工业经济开发咨询(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风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