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李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姚贵天,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某某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