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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陈仓大道(朝阳华城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有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四方山。法定代表人刘万志,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徐工牌LW500F型轮式装载机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徐工牌LW500F型轮式装载机。二、对原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价值58.6万元的两台徐工牌LW500KL型轮式装载机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喜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