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董明广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169号罪犯董明广,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以(2006)太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明广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董明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明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明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明广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3月3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