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新绅仕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成都高新绅仕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平,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高新绅仕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199号1栋。法定代表人陈员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高新绅仕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6元,由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