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三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曲靖市远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曲靖市远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远光酒店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靖市远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曲靖市远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远光酒店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高民三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远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得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军,云南徐国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孙秀娟、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曲靖市远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远光酒店。负责人保得飞,该酒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军,云南徐国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曲靖市远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靖远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原审被告曲靖市远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远光酒店(以下简称曲靖远光酒店)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中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曲靖远光公司、曲靖远光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军、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孙秀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分别是《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信以为真》、《LingLingLing》、《nana主义》、《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DreamParty》、《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两家公司分别于2008年9月5日、2010年11月11日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有权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12年4月23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326号远光酒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KTV包房进行消费,对《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信以为真》、《LingLingLing》、《nana主义》、《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DreamParty》、《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38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点播,同时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取得了该经营场所开具的盖有其印章的发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录像刻录成光盘后予以封存,同时出具了(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393号《公证书》。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房间消费费、工商查询及复印费、律师费等费用。另查明,曲靖远光酒店系曲靖远光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音集协认为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38000元、音集协为调查侵权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864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包间费及消费680元、工商查询及复印费6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及其他开支624元),共计人民币43864元;2、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音集协是否对涉案曲目享有权利的问题。本案涉案的38首曲目经审查均属于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提供的专辑出版物,彩色外包装上注有出版社版号、母盘来源识别码、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该出版物上明确标示了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分别是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结合著作权人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本案音集协即依照法律规定成立并经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且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二、关于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向消费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消费者选择确定后,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的点唱系统即自动播放该曲目。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的行为属于以一定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给付著作权人报酬,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构成对音集协著作权的侵害,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称音集协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曲靖远光酒店系曲靖远光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曲靖远光公司应对曲靖远光酒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音集协主张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过高,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的经营规模、使用方式、经营场所的位置、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为人民币11400元。对于音集协主张的其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864元(其中包括公证费2000元、包间费及消费680元、工商查询及复印费6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以及其他开支624元),音集协提供了相关票据予以证实,经审查,均属于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曲靖远光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经营的曲靖远光酒店歌曲系统中《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信以为真》、《LingLingLing》、《nana主义》、《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DreamParty》、《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38首音乐电视作品;二、曲靖远光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0元;赔偿音集协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864元,共计人民币17264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7元,由音集协负担353元,曲靖远光公司负担544元。原审判决宣判后,曲靖远光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是:原判在确认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上缺乏依据,直接影响音集协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确定;原判确认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为5864元缺乏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音集协承担。被上诉人音集协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曲靖远光酒店表示其答辩意见与曲靖远光公司上诉理由一致。对原审判决查明的法律事实,音集协表示无异议;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提出以下异议:2012年4月23日,曲靖远光酒店KTV正在装修而未开业,因此公证书记载2012年4月23日公证人员到曲靖远光酒店调查取证是虚假的。对原审查明的、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所提异议,本院将综合进行评述。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音集协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是否侵害了音集协的放映权?三、原审判决曲靖远光公司赔偿音集协合理维权开支5864元是否有依据?一、关于音集协是否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38首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在涉案《POPCLASSIC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专辑封套上标明了该专辑的版号、版权声明、作品目录等信息,专辑内页注明了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和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人另为他人的情况下,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认定为上述两家音乐公司。音集协通过上述两家音乐公司的授权,取得了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以及以自身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故音集协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关于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是否侵害音集协的放映权的问题。本案中,音集协提交了(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3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公证人员于2012年4月23日到曲靖远光酒店KTV包房公证保全证据的整个过程。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虽提出曲靖远光酒店2012年4月23日因装修而未开业,故公证书记载的公证取证是虚假的,为此还在一审提交了一份《核准停业通知书》和一份《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材料仅能说明远光酒店曾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过停业申请,而税务机关同意曲靖远光酒店在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停业,但并不能当然证明远光酒店在2012年4月23日确实停业装修而未进行营业。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的上述观点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不能成立。相反,公证书是由公证机关所做,其效力应予确认。本案中,公证书证明了曲靖远光酒店包房内置点歌系统中存有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可点播播放的事实。本院认为,曲靖远光公司和曲靖远光酒店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三、关于原审判决曲靖远光公司赔偿音集协合理维权开支5864元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曲靖远光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赔偿音集协合理维权开支5864元缺乏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音集协对其主张的合理维权开支提交了正规票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曲靖远光公司赔偿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86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7元由上诉人曲靖市远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孔 斌审 判 员 杨凌萍代理审判员 沈 灵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