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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刘尚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尚勤;李京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648号申请人刘尚勤。被执行人李京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尚勤与被执行人李京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民初字第4839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齐永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