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奚某某诉奚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有娃,奚小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奚有娃。委托代理人张咸生,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溪小。被告奚小东,又名奚文生。原告奚有娃诉被告奚小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有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咸生、委托代理人溪小娟,被告奚小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奚有娃诉称,2001年9月原告所在村统一规划在西安思源学院旁边修建商业街门面房,村上给每户分得一间门面房,原告获得一间,被告与原告协商,让原告将此门面房交由被告管理出租,并承诺此后每年给付原告7000元租赁费作为原告的生活费。原告应允。此后被告将门面房出租,每年获得租金20000元,并将多年获得的租金全部占为己有。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商业街门面房,2010年1月被告出资在原告宅院修建了三间彩钢房,让原告出租收取租金作为生活费。原告系孤寡老人,现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现随侄女溪小娟生活,商业街门面房是原告的主要经济来源,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商业街门面房一间并支付原告租金70000元,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原告宅基地的三间彩钢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奚小东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0年村上在商业街建门面房,具体方式是私人投资村上盖,原告有一个份额,当时原告不要,被告交了11600元,此门面房应属于被告所有。关于原告家中彩钢房系当时双方说好由被告出资于2010年建造,房屋主出收取的资金用来维持原告生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奚有娃与被告奚小东系叔侄关系。早年曾在一起居住生活,后被告成家后另申请宅基从老宅中搬出。原告仍在老宅中居住生活。2000年原、被告所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潘村在西安思源学院旁建设商业街,原、被告所在第二村民小组具体方案为每户村民获得一间商业街门面房份额,由村民出资,集体建设,建成后归村民私人所有。原告当时经济困难,没有出资能力,被告经与原告口头协商并经村组同意,由被告出资,该门面房权利归被告所有。后被告实际出资后将该门面房出租。2010年原、被告口头协商约定由被告出资在老宅内建造三间彩钢门面房,该三间房屋建成后出租,租金一直由原告收取用于生活。2012年12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2013年1月17日原告与溪小娟夫妇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溪小娟夫妇负责原告的生养死葬,原告将老宅中土木结构房屋三间及彩钢瓦房三间,商业街门面房一间在其去世后遗赠给溪小娟夫妇。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前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潘村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原任潘村村委会主任许选民陈述,其在任时本村建设商业街,本村二组方案为每户可投资一间门面房,原告当时表示其年事已高,将其名额让与被告,由被告出资,该门面房登记在被告名下,后来由被告经营。原任潘村二组组长陈述,其在任时本村建设商业街,本组方案为每户一个名额,每户需交1万元左右出资,若不出资则没有名额。原告当时不要他的份额,将份额让与被告,由被告实际出资。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证据及本院调查了解情况可确定,原、被告所在村组早年建设商业街时,本组村民每户可获得一间门面房份额,但需要支付相应投资款用于建设,原告当时可获得相应份额,但其并未出资,并经村组干部同意将份额让与被告,由被告实际出资,藉此被告获得该门面房有关权利,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约定先由被告出资并管理经营,之后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并无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门面房并支付相应租金,本院不予支持。有关老宅内三间彩钢门面房,系双方协商约定由被告出资建造,之后原告收取相应租金用于生活,原告系孤寡老人,此房屋租金系主要生活来源,现要求被告拆除该门面房与理不通,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奚有娃要求被告奚小东返还商业街门面房一间及支付租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奚有娃要求被告奚小东拆除家中三间彩钢瓦门面房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秦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