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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卓光之、李斌、敬元福与成都千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光之,李斌,敬元福,成都千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卓光之。申请执行人李斌。申请执行人敬元福。被执行人成都千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龙,经理。卓光之、李斌、敬元福申请执行成都千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5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日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3200元,执行费504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卓光之、李斌、敬元福申请执行成都千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