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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远华、梁荣辉、梁国雄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行政裁定书31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远华。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荣辉。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幼鹏,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煜,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远华、梁荣辉、梁国雄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产权异议登记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涉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驳回梁远华、梁荣辉、梁国雄异议登记的行为,该行为与异议登记的权利人深圳市草莆清水河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博林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述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而原审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即原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梁远华、梁荣辉、梁国雄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权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